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政策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已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比例超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比例超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须知
1.适用对象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2.申请条件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并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申请流程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三)典型案例
1.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3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中,持有超过3年的部分超过文件规定的50%比例,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应减免的税额为:10%×100÷2=5(万元)。
2.免征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某公司型创投企业,自然人持股比例为10%。2020年,该企业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持有超过5年的股权转让所得600万元,该企业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中,持有超过5年的部分超过文件规定的50%比例,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应免征的税额为:10%×100=10(万元)。
(四)咨询方式
主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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